發布時間:2022-04-18
出租標的基本情況 | 標的名稱 |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東路國信大廈1407-1413室五年租賃權(第二次)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價 | 190000元 | |||||
出租標的 其他相關情況 | 出租標的地址 |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東路國信大廈1407-1413室 | ||||
出租面積(㎡) | 約576.89 | |||||
出租用途 | 辦公用房 | |||||
出租年限 | 5年 | |||||
免租期限 | 無 | |||||
權證信息 | 有 | |||||
出租標的使用情況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溫州東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評估基準日 | 2021年8月15日 | |||||
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 已備案 | |||||
其他披露事項 | / | |||||
出租方基本情況 | 名 稱 | 溫州國投建設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 所) | 浙江省溫州市海事路17號609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瑞杭 | |||||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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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情況 | 姓 名 | 龔劍鴻 | 聯系電話 | 88116716 | ||
傳 真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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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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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租賃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出租方決策文件類型 | 總經理辦公會議 | ||||
批準單位 | 溫州國投建設有限公司 | |||||
批準文號及決議文件名稱 | 溫州國投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 溫國建總經辦決議〔2022〕21號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該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按不低于競價底價的報價即為成交價格。 2、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選擇以下一種競價方式: 拍賣 | |
交易方式說明 | 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現場增價式公開拍賣方式,實行價高者得確定受讓方。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保證金金額 | 5萬元 |
交納時間
| 報名截止前交納,以到達保證金收款賬戶的時間為準。 | |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 | |
交納賬號 | 收款單位:溫州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賬號:741000120190008644000006 | ||
開戶行:溫州銀行城東支行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確定承租方后,未被確定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證金在3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 | |
交易合同簽訂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關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證金將轉為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補足。 | ||
交易條件 | 租金及費用支付方式 | 競得人須在拍賣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房產租賃合同》,并5個工作日內繳清首期租金,并辦理房屋移交手續,租期從簽訂《房產租賃合同》后的次日開始計算。 租金實行半年一付,下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的7天前付清,先付后用。 |
租金遞增 | 租期內租金不遞增。 | |
履約保證金(租賃押金)設定 |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年租金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取整數)和首期租期一并付清。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承租人須辦理結清各項費用和騰空房產,及時注銷或變更營業地址注冊地址和水電戶名等手續,并經出租人查驗房屋各項設施完整無損及確認手續辦結后,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 |
稅收及有關費用的承擔 | 出租人收取租金開具租賃發票的稅費由出租人負責;租賃房產水、電等報裝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解決;租賃期間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以及租賃房產(含附屬配套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修繕等相關費用,須承租人自行負責,出租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承租人自行辦理工商、消防等經營事務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出租人對承租人能否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不作任何承諾或保證,一切手續由承租人自行辦理。 | |
其他 | 招租標的物交付,以移交時的租賃房產現場現狀為準,就標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墻地面開裂、門窗損壞、設備設施損壞缺失等)和使用風險,須承租人自行修繕、彌補,承擔;出租人不參與處理承租人與業主、業委會、物業等關系,由承租人自行解決處理,并履行物業及業委會的管理公約;相關風險承租人參與拍賣時請做充分考慮,并保證不會以此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張。意向承租人報名參加拍賣之前,須查詢和實地踏勘了解標的物的現狀情況、權證情況、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相關審批文件資料以及周邊環境等,就標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風險已作充分了解和預見。 | |
承租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經營的企業或個人(未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和“信用中國”網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等負面名單。) 競買人需提供由征信機構出具的征信報告(近兩年內逾期超過3次或單次逾期超過兩個月的視為不合格)。 接受聯合體報名(不超兩家)。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其他披露事項 | (一)承租人須按照規劃設計用途,合法經營,不得將標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租賃房產不得作為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實行會員制的高檔經營場所(私人會所)。 (三)租賃期間,租賃房產不得擅自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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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個工作日,期間征集意向受讓方并辦理報名手續。 |
信息披露期滿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 | 信息發布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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