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2-21
出租標的基本情況 | 標的名稱 | 瑞安市飛云街道322國道邊交通服務中心一期場地3年租賃權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價 | 572600元 | |||||
出租標的 其他相關情況 | 出租標的地址 | 瑞安市飛云街道322國道邊交通服務站內 | ||||
出租面積(㎡) | 6040.04㎡ | |||||
出租用途 | 場地租賃 | |||||
出租年限 | 3年 | |||||
免租期限 | 無 | |||||
權證信息 | 土地證 | |||||
出租標的使用情況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浙江甌江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評估基準日 | 2021年9月24日 | |||||
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 現代評備字[2021]139號 | |||||
其他披露事項 | / | |||||
出租方基本情況 | 名 稱 | 溫州市原種場 | ||||
注冊地(住 所) | 瑞安市飛云街道104國道邊溫州市原種場辦公樓 | |||||
法定代表人 | 張穎 | |||||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12330300470529515Y | |||||
聯系人情況 | 姓 名 | 夏建忠 | 聯系電話 | 65573187 | ||
傳 真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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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瑞安市飛云街道104國道邊溫州市原種場辦公樓三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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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租賃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出租方決策文件類型 | 溫州市原種場場長辦公會議紀要[2021]47號 | ||||
批準單位 | 溫州市文化旅游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溫州市現代服務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 |||||
批準文號及決議文件名稱 | 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2021〕22號 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2021〕26號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該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按不低于競價底價的報價即為成交價格。 2、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選擇以下一種競價方式: 拍賣 | |
交易方式說明 |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現場增價式公開拍賣方式,實行價高者得確定受讓方。 | |
交易保證金設定 | 保證金金額 | 12萬元 |
交納時間
| 報名截止前交納,以到達保證金收款賬戶的時間為準。 | |
交納方式 | 銀行轉賬 | |
交納賬號 | 收款單位:溫州聯合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賬號:741000120190008644000002 | ||
開戶行:溫州銀行城東支行 | ||
保證金處置方式 | 確定承租方后,未被確定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證金在3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 | |
交易合同簽訂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關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證金將轉為履約保證金(首年租金的20%,取整數金額),如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競得人在支付首年租金時一并補足。 | ||
交易條件 | 租金及費用支付方式 |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首年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溫州聯合產權交易中心一次性繳清,出租方提供租賃發票。 |
租金遞增 | 下一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礎上環比遞增10%。 | |
履約保證金(租賃押金)設定 | 履約保證金為首年租金的20%(取整數金額),在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結清租金及其它費用、注銷證件后無息退還。 | |
稅收及有關費用的承擔 | 1.租賃期間,房管或稅務部門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及其它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2.租賃期間,發生的水電費、治安費、物業費、垃圾清運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 | |
其他 | 報名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有效證照原件及公章; 2、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 | |
承租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未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和“信用中國”等網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等負面名單); 2.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3.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
其他披露事項 | 1. 該處資產為場地租賃,不得堆放燃料油、汽油、柴油、潤滑油等油品、易燃易爆品及有毒有害物品,承租方經營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作為只對少數人開放,實行會員制的高檔經營場所(私人會所)。 2. 如需要施工,承租方應在施工前將改造或裝修設計方案及圖紙提交出租方備案,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必須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按規定實施,改造、裝修工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工程實施過程中造成人身、財產等損害的,全部責任由承租方承擔,與出租方無關。承租方的裝修應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服從甲方日常管理,承租方在承租期間不得拆除或破壞租賃標的物內分隔墻體,不得改變雙方約定的場地用途,否則一切責任及損失概由承租方承擔。 3. 租賃期間,承租方應自行申報場地裝修、消防、環保、安全、保險等方面所需經營相關證件的審批許可手續,店招店牌廣告設置應符合城市要求,如因承租期間沒有做好治安、安全防火、安保工作和環境衛生等工作,發生不良后果的,責任和損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擔。因承租方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場地安全事故而毀損,承租方負全額賠償責任,如因此損及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承租方自負其責自行處理,與出租方無涉。如承租方因非法或不法經營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承租方應賠償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損失、財產損失、名譽損失等)。如承租方逃逸或拒不履行,出租方有權處置承租方置留出租方的一切財產,以及追究承租方的相關責任,承租方應賠償由此對出租方造成的損失并負責消除給出租方帶來的不利影響。 4. 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承租的租賃物轉租,否則出租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退還剩余租金,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因特殊原因如確需終止租賃物承租的,必須在征得出租方的書面同意后終止租賃合同。 5. 租賃關系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時,出租方對承租方投入的裝飾裝潢、貨物、設施設備等均不負賠償、補償責任,承租方應在出租方規定的時間內無條件騰空并將場地恢復原狀,經出租方驗收合格后方可視為騰空完畢。若騰空時間到期仍有剩余的設備設施或其他物品等在租賃房屋處,則視為承租方自愿放棄所有權,無償歸出租方所有,可由出租方自行處置。場地騰空前,承租方對場地的消防安全和綜合治理負全部責任。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個工作日,期間征集意向受讓方并辦理報名手續。 |
信息披露期滿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 | 信息發布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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